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99號聲請人 張殷雲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215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256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25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153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已提起訴訟,有本院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及本院90年度促字第1646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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