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林子權
被告 韋永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朱家毅
法官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林子權
被告 韋永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朱家毅
法官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