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林子權

被告 韋永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朱家毅

法官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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