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8號
原告 張秀菊
被告 藍文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孟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8號
原告 張秀菊
被告 藍文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