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人即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所犯傷害罪,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乙○○因於民國95年1月7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152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於96年5月8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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