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告 傅錦春 (即 傅庭瑄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8萬3,562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2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6,600元外,尚應補繳43,9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

附表:

請求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1年11月11日

114年4月29日

16%

118萬3,561.64元

小計

118萬3,561.64元

合計

418萬3,56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