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被告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