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69號被告 朱明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
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無訛。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5月10日刑鑑字第0940067989號槍彈鑑定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69號偵查卷第53頁至第55頁)1份附卷足憑,是上開手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槍砲之無訛。又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業於95年5月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7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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