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卓前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前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卓前偉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8月3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昱維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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