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87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崴精品有限公司、 汪螣青 、 盧盈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4年8月6日高市府經商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汪螣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盈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