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66號再審原告 趙殿鵬 再審被告 王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冠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