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號原告 黃麟勝 上列原告因遲誤起訴之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