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仁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住所之記載,顯誤載地址,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補充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