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 霍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雪玉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133,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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