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淵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