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58號聲請人 王德雄 相對人 阮清前 相對人 柯再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清前、柯再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阮清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另一本票所載發票人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柯再源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並提供其居留證影本。
三、更正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見票日為到期日,故到期日即民國102年5月20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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