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債務人 詹立揚 即 詹登奉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請就債務人於歐德貞租賃地有居住之事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債務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為歐德貞,並無法證明債務人確有與歐德貞共同居住之事實)。
2、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①債務人民國(下同)98、99年度受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及英質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其任職於上開公司之起迄時點及離職原因。
②提出債務人受雇擺攤之攤位照片及攤位擺置之市場照片。
③說明債務人擺攤及打工之地點、時間及雇主姓名,並提出
每月受領薪資之薪資袋、薪水條等簽領薪資單據,或經擺攤、打工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切結書(應含雇主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債務人之每月薪資數額)。
④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⑤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⑥提出自100年1月起迄今居住處所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⑦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⑧說明債務人之母陳審戶籍地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陳審戶籍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⑨說明債務人與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關係,電
信費帳單寄至該址之原因,該址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⑩提出債務人長子詹○○之在學證明文件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實際居住地址。
⑪提出債務人之母陳審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目前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金額。
⑫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之母陳審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⑬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歐德貞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
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長子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3、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8年11月25日至
100年11月24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