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17日21時20分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2月9日以95年度訴字第292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06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業於96年5月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