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告 李宛庭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楊怡 瑱即彰化縣私立向陽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貳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0,192元(含薪資差額24,812元、勞動節加班費8,893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362元、加班費495,609元、資遣費78,956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失業給付差額133,560元),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0,1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然就其中請求薪資差額24,812元、勞動節加班費8,893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362元、加班費495,609元及資遣費78,956元,共計656,632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773元(計算式:7,160元×2/3=4,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27元(計算式:9,800元-4,773元=5,0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兩造如有簽訂僱傭契約書,應予提出。
(二)提出原告111年10月、11月之薪資袋明細。
(三)請說明兩造約定之工作時間為何?並說明附表5所示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及是否扣除被告已支付之加班費?
(四)陳報原告之學經歷、家庭狀況、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予給付失業津貼之函文及原告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證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