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80號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蕭尚修 即進展商行訴外人 謝宥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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