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淑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7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紀淑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戒治所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3年7月8日出所,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欣生公司112年7月14日、112年11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等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海洛因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香菸1支,因均與其上殘存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0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4003公克)0香菸1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