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河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姓名「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鉅有限合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