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騰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經查,被告黃騰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犯
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0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7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0吸食器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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