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非訟代理人 李宏榮 相對人 劉宇凡
郭宇 恩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郁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劉志豐 及相對人郭郁琄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3月13日起至126年3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劉志豐於96年3月20日邀同相對人郭郁琄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2,400,000元,又第三人劉志豐於98年1月13日死亡,相對人劉宇凡、 郭宇恩 、郭郁琄等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自98年5月15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201,4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繳息明細表、本院明家馨決98繼字第301號函、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2月7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98年12月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土地編號1、3及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於98年7月14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劉宇凡、郭宇恩所有,如附表土地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96年2月16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郭郁琄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大潭│社口│83│建│27│511分之25│劉宇凡、郭宇恩各持分25/1022││0│││││││││││1││││││││││├─┼───┼────┼───┼───┼────────┼─┼──────┼───────┼───────────────┤│0│雲林縣│斗六市│大潭│社口│83-62│建│76│全部│郭郁琄所有││0│││││││││││2││││││││││├─┼───┼────┼───┼───┼────────┼─┼──────┼───────┼───────────────┤│0│雲林縣│斗六市│大潭│社口│83-75│建│484│511分之25│劉宇凡、郭宇恩各持分25/1022││0│││││││││││3││││││││││└─┴───┴────┴───┴───┴────────┴─┴──────┴───────┴───────────────┘┌──────────────────────────────────────────────────────────────┐│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46│斗六市○○段社│雲林縣斗六市中│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3.06│140.│陽台8.14│全部│劉宇凡、郭宇││0│9│口小段83-62地│山路342巷101號│造│二層43.70│21│││恩各持分1/2││1││號│││三層43.70│││││││││││梯間9.7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