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幸宗於民國97年3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
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林幸宗至共消費簽帳29,282元,但於107年7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30,17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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