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聲請人家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關係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4行「 許金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 高阿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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