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他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2號聲請人 徐珮瑄 法定代理人 徐逸達
楊浣青 相對人 張宇賢 法定代理人 張營輝
許藝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徐珮瑄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111年度親字第30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事件,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認領子女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3,00
0元,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3,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