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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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債務人 田思親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104年度數筆佣金收入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陳報上開佣金有無列入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
2.陳報債務人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104年度10月至12月向遠傳電信支出數額3筆合計13,373元之項目及必要性。
3.說明債務人名下玉山銀行數筆郵局、三信銀行、元大銀行、第一銀行、個人(如 羅芳怡田喬羽楊淑勤李子文陳美雲 等)匯入帳務款項來源。
4.債務人父親死亡後,除申報遺產所列3筆土地外,有無其他遺產(如保險給付等)及其數額若干。
5.債務人父親死亡後所領取之農保喪葬、勞保喪葬合計250,
500元有無列入聲請前二年所得數額及其用途並提出證明文件。
6.陳報目前電信費何時開始綁約?契約期間為何?
7.說明交通費每月4,000元之計算方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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