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98號
105年度易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光輝指定辯護人高逸軒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22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01、102、319、656、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另一被訴共犯 張漢文 業已到案,並定同年10月17日下午2時20分行審理程序,為了避免二位被告之間裁判歧異,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胡旭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