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張洺隆 被告 黃從德
邱泰福 張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9日1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張洺隆 被告 黃從德
邱泰福 張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9日1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