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駿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42、143、144、145、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均檢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2「鑑定書及送鑑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另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三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三編號3至4「鑑定書及送鑑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按,足見上開物品內沾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難以全數刮除,無析離之必要,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綜上,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附表一(109年7月25日查扣):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書及送鑑結果卷證出處1甲基安非他命5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送驗淨重:46.391公克驗餘淨重:46.3382公克純質淨重:37.5033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卷第121至127頁2玻璃球5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卷第129至133頁3塑膠鏟管4支4玻璃棒3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卷第135至139頁5吸食器具3組附表二(109年10月1日查扣):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書及送鑑結果卷證出處1甲基安非他命1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送驗淨重:4.01公克驗餘淨重:4.006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卷第105至109頁附表三(109年12月7日查扣):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書及送鑑結果卷證出處1甲基安非他命5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送驗淨重:13.244公克驗餘淨重:13.1259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15號卷第107至115頁2甲基安非他命3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送驗淨重:0.583公克驗餘淨重:0.5512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15號卷第107至115頁3吸食器具1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15號卷第127至139頁4玻璃球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