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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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頂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原告2人各有請求,利益各別,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計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及補正說明狀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乙○○部分)、39萬8,648元(甲○○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乙○○部分為
1萬6,840元、甲○○部分為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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