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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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8月,於民國93年11月5日送監合併執行6年6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017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3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