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代理人甲○○
成書平被告丙○○
樓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本裁定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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