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十五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光華牙醫診所│第一商業銀行台東│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伍仟玖佰 伍拾元│TA二一四三六三││││ 潘子民 │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