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埔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6號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潘佳惠 被告 黃瀞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埔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張國隆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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