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王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日止│(年息)│日止)│││││││├──┼─────┼────────┼────┼──────────┤│001│1,58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2│1,98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6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3│1,98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4│1,98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7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5│1,98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6│1,98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7│1,98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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