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杜金龍 視同上訴人 杜桂香
周杜正雄 周關欽 中 周杜芊慧 周 杜柏翰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關玉芬 被告 周杜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6,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