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惠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鄒延彬
蔡水嬌 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3,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