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毛重零點肆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盈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營毒偵字第122、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殘渣袋1個(毛重0.437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先以化學呈色法為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驗結果,認定前開殘渣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按。前開殘渣袋既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視同毒品,屬前開法律所規定之違禁物,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