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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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杰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10、11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檢驗後淨重三.六七、0.
五六、0.0八公克)沒收銷燬。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