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55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惠如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徐惠如戶籍地址寄送如卷內附件之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經查相對人現戶籍遭遷往戶政事務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相對人現有最新戶籍地址可供送達,詳卷內查詢資料。聲請人未對相對人最新地址送達,非可謂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