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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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湟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
105年11月11日上午9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