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佩娟
蘇文榮
利秀琴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續偵字第18、19號),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9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公然侮辱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公然侮辱罪,共肆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丙○○、丁○○、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起訴書證據欄應補充「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就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5所為、被告丁○○就附件附
表編號10至11所為、被告甲○○就附件附表編號6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再被告丙○○就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5所為、被告丁○○就附件附
表編號10至11所為、被告甲○○就附件附表編號6至9所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3人不循理性文明方式解決紛爭,竟分別對告訴人
為本案各次之公然侮辱行為,渠等行為嚴重影響告訴人之名譽,是被告3人無視社會法秩序之規範,且欠缺自我控制言論之能力,均為不該。惟渠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參酌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承頻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依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18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9號被告丙○○
丁○○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部分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7年間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威力洗車場」之負責人,丁○○為甲○○之子,並擔任該洗車場之現場負責人,丙○○則係該洗車場之員工;乙○○前因檢舉甲○○等人所營洗車場有違規停車情事致雙方互生嫌隙。嗣乙○○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上開洗車場進行拍攝欲為檢舉時,渠等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列時間,對乙○○為附表所示侮辱之言詞,使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辱罵告訴人如附表所示編號⒈至⒌之言詞。2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辱罵告訴人如附表所示編號⒍至⒐之言詞。3被告丁○○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辱罵告訴人如附表所示編號⒑至⒒之言詞。4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明上揭犯罪事實。5監視器光碟及告訴人於109年5月25日提出之說明書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丙○○、甲○○、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丙○○如附表編號⒈至⒌、被告甲○○如附表編號⒍至⒐、被告丁○○如附表編號⒑至⒒所為先後公然侮辱之行為,時間上有相當間隔,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檢察官莊承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邵文附表:
編號行為人案發時間及地點犯罪行為(依告訴人109年5月25日提出之說明書所載)被告供述內容⒈丙○○107年12月28日12時52分屏東縣○○鄉○○段000地號被告丙○○對告訴人辱罵「你憑什麼報警バカ,什麼事都報警,你是報幾點的呀,幹」等語。被告於109年3月3號警詢筆錄經員警播放告訴人提供監視器畫面後,供述因遭告訴人以客語辱罵「猴母妳給我試試看」,才以客語回嘴「屌你老母雞巴」,但無法提出告訴人先嗆聲辱罵之錄音影(內警偵字第10930588800號警卷第40頁)。被告於109年5月6日偵訊時承認公然侮辱犯行(109年度偵字第3090號卷第33頁)。被告於110年9月3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有講這些話,供稱因為被告訴人罵過、對他錄影報警不甚其擾,而表達不滿。⒉107年12月29日12時2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丙○○對告訴人辱罵「你媽的雞巴,你憑什麼!你憑什麼!幹你娘的大雞巴」等語。被告於109年3月3日警詢筆錄經員警播放告訴人提供監視器畫面後,供述因遭告訴人嗆聲「不要管這麼多事,不然我就給你好看」,才回嗆「屌你阿母雞巴,我需要一口飯吃,你有需要這樣擋我的路嗎?幹」,但無法提出告訴人先嗆聲辱罵之錄音影(內警偵字第10930588800號警卷第41頁)。被告於110年9月10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有講這些話,供稱因為對告訴人錄影報警不甚其擾,才回嗆他來表達不滿。⒊108年3月28日15時32分至45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丙○○對告訴人辱罵「幹你母卡好嘿」等語。被告於109年3月3日警詢筆錄經員警播放告訴人提供監視器畫面後,供述我當時只站在路口以客語講「幹你阿母卡好」,未對任何人辱罵(內警偵字第10930588800號警卷第41頁)。被告於110年9月10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過去罵告訴人,供稱因為對告訴人錄影報警不甚其擾,罵他來表達不滿。⒋108年4月20日17時45分至18時19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丙○○對告訴人辱罵「幹你老母雞吧」、「幹你老母」等語。被告於109年3月3日警詢筆錄經員警播放告訴人提供監視器畫面後,供述告訴人先罵我「猴母,屌你阿母雞巴,你給我小心一點,」,我才回「幹你老母雞巴,我沒罵你,你為何先罵我」,雖無法提出告訴人先嗆聲辱罵之錄音影,但警方播放之錄音有錄到,我沒進去告訴人家,只有在花圃中(內警偵字第10930588800號警卷第42頁)。被告於110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走進告訴人庭院罵告訴人,供稱因為先罵我「猴母」,才回罵他來表達不滿。被告於110年10月8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坦承罵告訴人「幹你老母」。⒌108年8月29日17時20分至35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丙○○阻擋告訴人拍照,且搶奪相機,並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媽大雞巴,你是想怎樣,幹,你是要怎樣,有種的就出來打架,怕你嗎」等語。被告於109年4月26日警詢筆錄,供述因告訴人以相機偷拍被告及其女兒(即 鍾采芸 )臀部,才罵告訴人「幹你娘大雞巴,你是想怎樣」,未有恐嚇、搶相機之行為(內警偵字第10931014600號警卷第39頁至40頁)。被告於110年10月29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有對告訴人說這些話,供稱是為了對在洗車又被告訴人錄影並人拍照騷擾表達不滿。⒍甲○○108年4月20日17時45分至18時19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甲○○對告訴人辱罵「你是想怎樣,你變態,你偷拍人不行,你真的很過分」、「他就是瘋子」、「生殖器跟蚯蚓一樣」等語。被告於109年3月3日警詢經警播放告訴人提供光碟,供述因告訴人一直偷拍我員工,因此至告訴人家門口向告訴人說「你是瘋子喔,你不知道這有法律效力的嗎,怎可以一直偷拍人家」(內警偵字第10930588800號警卷第20頁)。被告於110年10月8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走進告訴人庭院罵告訴人,供稱因為不滿告訴人變態偷拍的舉動,才回罵他來表達不滿。⒎108年4月22日18時10分至18時39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甲○○以強力水注噴告訴人,並辱罵「沒有知識的人」,對告訴人之未成年女兒陳稱:「這就是你爸爸,做人那麼爛,偷拍婦人家的相片,沒水準的男人,變態」、「不要臉的男人」、「偷照阿姨的相片」等語。被告於109年5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是對告訴人的女兒說「你看你爸爸這種行為對嗎?他喜歡偷拍阿姨的員工,他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很不OK,叫他女兒長大不要學他爸爸這樣的行為」(109年度偵字第3090號卷第35頁)。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有對告訴人說這些話,供稱是為了對又被告訴人拿相機在拍照騷擾表達不滿。⒏108年6月7日19時15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甲○○以強力水注噴告訴人,用身體在門口擋住告訴人,不讓告訴人外出拍照,並辱罵「變態的人」等語。被告於110年10月29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錄影光碟固坦承有對告訴人說這些話,供稱是為了對被告訴人拿相機在拍騷擾表達不滿。⒐108年9月15日15時5分至15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甲○○到告訴人門口,並辱罵「你出來呀,你再惹我,你就會死,幹你媽的臭雞巴,我對付你就夠了,廢人,你不知道我是什麼人,動到我的頭上來,你寫什麼東西,人渣,沒用的人渣,你除了浪費國家資源外,還會故什麼,什麼都不會,廢人嗎?你留在世間做什麼,沒有用嗎?對不對,全村都討厭你一個人,看你要搬到那個地方去給人幹,不要在這裡住,討厭死你了,全村的人沒有一個誇獎你的,討厭死你」等語,被告於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經警播放監視器畫面及錄音檔內容,警方質問被告,據錄音檔內容,被告有為左列言詞,被告稱告訴人只提供被告辱罵之畫面,未提供告訴人辱罵之畫面;且是告訴人先罵(內警偵字第10931014600號警卷第28頁至29頁)。被告於109年9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供稱有說這些話,惟辯稱沒這麼浮誇,是告訴人先辱罵及恐嚇伊,我僅是發洩遭激怒之情緒,沒讓告訴人害怕之意。對告訴人女兒說的部分,是告誡其不要學告訴人的行為云云。被告在警詢時所列印現場監視器翻拍相片簽名捺指印(內警偵字第10931014600號警卷第77頁)。被告於110年10月29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有對告訴人說這些話,供稱是用意是要告訴人做好榜樣給小孩看,我不知道他有無癌症,只是情緒上而口不遮攔。⒑丁○○108年4月20日17時45分至18時19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丁○○對告訴人辱罵「瘋子」、「你媽的臭雞巴鬼叫嗎!大雞巴你是想怎樣?你要打我嗎?你告我呀!」、「你是人渣,你早晚會被車子撞死,你最好要注意、保庇,我沒有騙你」等語。被告於109年3月4日警詢經警播放告訴人提供之監視器畫面,稱因告訴人偷拍且對我辱罵,因此回告訴人「我又沒罵你,你罵我什麼意思,你媽的臭雞巴鬼叫嗎!大雞巴你是想怎樣?你要打我嗎?你告我呀!」(內警偵字第10930588800號警卷第30頁);另於109年5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是否有罵告訴人「臭機掰、被車撞死」等問題,答稱「應該是有...」惟辯稱非對聲請人說(109年度偵字第3090號卷第33頁至35頁)。被告於110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有對告訴人說這些話,供稱因為告訴人罵我「被人幹」,才罵他來表達不滿。⒒108年4月22日18時10分至18時39分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被告丁○○對告訴人辱罵「變態,拿著相機亂拍,老變態」、「生殖器那麼小,有種出來打我,一下要給我死,我如果沒死你一定會死,我沒騙你,幹你娘,我隔壁買下來時,你一定會死我沒騙你」等語。被告警詢否認。被告於109年5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稱因告訴人對著我兩個女員工尿尿,我僅罵告訴人變態,其他的沒說(109年度偵字第3090號卷第35頁)。於109年9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經檢察事務官告以告訴人提告內容要旨,被告稱是告訴人先挑釁,自己才回這些話,但沒說要給告訴人死,沒說「如果我沒死,你就一定會死」這些話(109年度偵字第6584號卷第87頁)。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固坦承有對告訴人說這些話,供稱是為了對我們在工作又被告訴人拿相機在拍照挑釁表達不滿,沒有要讓告訴人死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