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 沈昌葳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被上訴人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斐凱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龍 被上訴人永道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陳文忠
魏誌廷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 律師
顏婌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2年7月12日下午5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而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林雯娟
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