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訴人 李瑞娥
許可否 林敏雄 陳美惠 陳淑芬 高國勝 林秀玲 陳怡雯 郭汝樫 兼上列9人訴訟代理人 楊純玲 上列10人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上訴人 陳淑英 訴訟代理人 施天送 被上訴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2年7月12日下午5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而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林雯娟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