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5號原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瑋頎 被告沅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睿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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