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許博雅 被告 柯文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