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6日已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於113年2月26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前述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亦應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