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5日或26日│99年12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100年度偵字第2484號│、100年度偵字第2484號│、100年度偵字第248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2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2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26號││事├──┼───────────┼───────────┼───────────┤│實│判決│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2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2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26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2日上午4時│100年8月3日│97年9月22日│││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13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97年度偵字第2096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581號│100年度簡字第219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事├──┼───────────┼───────────┼───────────┤│實│判決│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29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581號│100年度簡字第219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28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3月2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編號│七│八│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4日│100年3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3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桃簡字第804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111號│││事├──┼───────────┼───────────┼───────────┤│實│判決│101年5月3日│101年8月1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桃簡字第804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111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11日│101年9月1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