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抗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梁竫